2016年10月2日 星期日

104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 保全業法事件


(保全業法第1條、第10條、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違反保全業法事件裁罰基準表)
不同的日期所為之違法行為,性質上屬於可分割之數行為,並無就單一營業行為按次連續處罰之問題,核與最高行政法院98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顯有不同,自不能予以援用,不應認為被上訴人3次違規行為因行政機關介入而區隔為1次違規行為;復以保全業法第10條及第16條並無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自無重複處罰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