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3年度簡上字第65號/ 否准改課田賦之申請


(土地稅法第3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第1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農委會9824農企字第0980105352號函釋)
系爭土地上有墳墓占用及碎石雜草叢生,並非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事項,並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但書「視為農業使用」之要件,是以,上訴人審認系爭土地未作農業使用,與土地稅法第22條徵收田賦之規定不合,而依同法第14條規定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自屬有據,上訴人否准被上訴人改課田賦之申請,依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