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03年度訴字第259號/ 巷道爭議


(建築法第101條;行為時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已於94620發布廢止)第1條、第4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
系爭巷道於被告87817認定時,是否有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或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及最窄處為8公尺等情,應以綜觀各種客觀具體事證及其他情形,予以判定,而非僅以當時會勘通行狀況及南投縣竹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出具之證明書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