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103-104裁判彙編揀選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或教育性之裁判85則;輔以圖示,其文字雖刪減,實質仍以裁判正本為準。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2年度訴字第29/ 借名登記當然為信託契約
(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第
71
條第
1
項、現行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前段
)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僅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財產,依
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的管理或處分
,並非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時,雙方之間當然即有信託關係存在,故
單純將出資購買之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而該他人並未就土地取得實質上之管理
、使用、處分權能者,僅屬借名登記,並非當然為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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