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2年度訴字第29/ 借名登記當然為信託契約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10類、第71條第1項、現行同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僅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財產,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的管理或處分,並非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時,雙方之間當然即有信託關係存在,故單純將出資購買之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而該他人並未就土地取得實質上之管理、使用、處分權能者,僅屬借名登記,並非當然為信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