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日 星期日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國有土地事務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10條第1項;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第3)
揆諸「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之規範目的,係將民間團體為協助政府實施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而認養興建之永久屋,訂定申請之資格及核配原則,明定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核配永久屋案件時,非徒就申請人具備申請資格要件與否為形式審查,尚須實質審查其有無不宜核配之情形,如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經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確認後,即得不予核配。所謂「不宜核配之情形」即須依據具體個案認定。尤其系爭核配永久屋係屬福利給付之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基於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之目的,自應享有行政裁量之固有權限。倘其並無裁量濫用或者違反平等原則之情事,司法審查即應尊重行政機關於其固有權限範圍內之裁量空間,俾免司法權僭越行政權,干預或代為擬定行政機關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