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103-104裁判彙編揀選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或教育性之裁判85則;輔以圖示,其文字雖刪減,實質仍以裁判正本為準。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2年度訴字第478/ 遺產及贈與稅法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前段;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前段;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
)
贈與稅係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於生前藉贈與行為減少其財產,以致其死亡時之遺產減少
,得以脫免將來遺產稅之課徵,故將該贈與財產納為課徵贈與稅之標的;而
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秉持量能課稅
原則,於減除其成本及費用後,就其淨額為課稅之標的,以作為國家建設及發展之用,兩者課徵標的及適用法令各異。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