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2年度訴字第478/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前段;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前段;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
贈與稅係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於生前藉贈與行為減少其財產,以致其死亡時之遺產減少,得以脫免將來遺產稅之課徵,故將該贈與財產納為課徵贈與稅之標的;而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秉持量能課稅原則,於減除其成本及費用後,就其淨額為課稅之標的,以作為國家建設及發展之用,兩者課徵標的及適用法令各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