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103-104裁判彙編揀選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或教育性之裁判85則;輔以圖示,其文字雖刪減,實質仍以裁判正本為準。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符合信託法上規定
(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
)
簽訂信託契約後,受託人就委託人移轉之信託財產,應積極為實質上之管理、使用或處分,始符信託之目的。本件原告及其配偶分別與其子廖耕彬及廖耕
簽訂本金自
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足證
受託人僅係轉付系爭股利與受益人,並未對本件信託財產有實質上之管理
、使用或處分,難謂原告及其配偶簽訂之信託契約,符合信託法上規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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