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日 星期日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廢棄物之再利用許可


(廢棄物清理法第39)
系爭查獲棄置污泥究係「廢棄物」?抑或主管機關許可,可供建材使用之「其他土類」?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許可,依法即為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之職掌,因此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於原告歷次申請許可或變更時相關公文內容均記載處理過程必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環保署發布之辦法、命令,顯見原告所稱已獲許可一節,須以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環保署相關法令規範為其前提要件,並非一經新竹縣政府環保局認定係屬「其他土類」,即認系爭污泥之性質業已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