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103年度交上字第24號/ 交通裁決

(94年12月28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
系爭92626裁決書之各項處分內容,既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因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上訴人以之為基礎,認被上訴人經註銷駕駛執照仍駕駛機車,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據以作成裁處被上訴人6,000元罰鍰之處分,即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