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違反法規命令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係授權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就特定之行為類型,事先一般性認定屬於「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主管機關所為之認定,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又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基於維持採購公正之目的,所發布之法規命令,涉及招標機關對於招標廠商押標金之追繳,自影響招標廠商權益重大,其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工程會89119(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稱招標廠商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意旨,自以當時政府採購法第87條各項規定之罪責為限,則工程會於89119作成該函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並非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規命令行為,即當時尚無該法規命令之存在,該行為自非工程會89119(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釋內容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