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103-104裁判彙編揀選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或教育性之裁判85則;輔以圖示,其文字雖刪減,實質仍以裁判正本為準。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違反法規命令行為
(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
)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係授權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就特定之行為類型,事先一般性認定屬於「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主管機關所為之認定,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一
)
決議參照),又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基於維持採購公正之目的,所發布之法規命令,涉及招標機關對於招標廠商押標金之追繳,自影響招標廠商權益重大,其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
(89)
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稱招標廠商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意旨,自以當時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規定之罪責為限,則工程會於
89
年
1
月
19
日
作成該函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並非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規命令行為,即當時尚無該法規命令之存在,該行為自非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
(89)
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釋內容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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