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條、第8條第1項第12款;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第1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4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司法院釋字第607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1條)
有關租稅之核課及減免,除有法律明文及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之事由外,並無類推適用課稅要件,亦不得以實質觀察方式,對於法定已明確免稅要件,另為不同之解釋,而應予免除稅捐之情形,此為所謂租稅法定主義中課稅要件法定及明確主義之實現。另依上揭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第1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 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2款等規定,各級古蹟須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審查指定後,該古蹟用地或其所定著之土地,方得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