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103年度訴字第262號/ 發現新證據


(行政程序法第128)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所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業已存在,但未經斟酌之事實或證據而言,且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及非因申請人之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