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2年度訴字第317號/ 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

(遺贈稅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2項、第7條第1項第2)
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僅以形式外觀為準。另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稅捐稽徵機關於認定課稅事實時,自應就有利及不利納稅義務人之事實,一律注意,不得僅採關於當事人不利事實而捨有利事實於不顧,而造成課稅權之濫用。又其認定課稅事實及要件,應綜合所有客觀具體事證,並符合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