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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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103年度訴字第187號/ 公法上之請求權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
)
所謂「公法上之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一公法上請求權,應
限於公法上之金錢或實物給付請求權
,而不及於其他請求權;換言之,本條請求權之範圍,實質上應限於財產法性質之請求權,而非泛指一切公法上之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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