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104年度交上字第37號判決/ 道路交通跨越新、舊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
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