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5條)
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據法令,有向機關請求就特定具體事件為一定處分之權利,具體而言即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之法律上依據。
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103-104裁判彙編揀選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或教育性之裁判85則;輔以圖示,其文字雖刪減,實質仍以裁判正本為準。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103年度交上字第24號/ 交通裁決
(94年12月28日 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
系爭103年度簡上字第31號/ 工程受益費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8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55條)
徵收工程受益費係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等主辦工程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然後於工程開工前30日內公告30日,並於公告後3個月內通知各受益人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數額,至遲於完工後1年內開徵。而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就建築或改善道路工程而言,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係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擬定徵收費率,並衡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之因素予以徵收。而對於土地受益之程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將受益範圍劃分為「受益線」及「受益地區」(即受益面),第19條將受益範圍應負擔之受益費予以明確規定:「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依「受益線」長度平均分擔;「受益面」又區分為三區,依不同區負擔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十五不等之受益費分擔比例,再依各區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平均分擔受益費。已符合按「土地受益程度」予以徵收之原則。
103年度訴字第291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師資培育法第1條、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3條;師資培育辦法第1條、第2條、行為時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1項第1款)
人民依行政法令規定及作用,以一定之資格而取得與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契約之權利,而於行政契約存續中,因行政法令規定之要件實現合致,行政機關依該法令之規定,撤銷人民該資格,行政機關係行使於行政契約訂立前之法令規範,而非基於其與人民間行政契約之權利義務作用,又人民依行政法令之規定,取得與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契約資格與否之爭議,得為行政救濟,則行政機關因行政法令規定之事由,撤銷其該資格之處置,影響其重大權益,亦應認係行政處分,始符法理,此為人民依行政法令規定,取得與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契約權利之資格,其性質前階段屬行政處分(即依行政法令取得訂立行政契約之資格部分),後階段屬行政契約(即人民與行政機關基於人民依法令所取得之責格而訂立行政契約部分),而為學理所稱之「修正式的雙階理論」。本件教育部辦理之聯合保送甄試,該甄試公費生之辦法或規定本身,係教育部對不特定人,就招生之一般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其法律性質為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命令,教育部及應考人雙方有遵守之義務,應考人符合招生所規定之資格,教育部應錄取之,有關錄取資格與否之爭議,事關應考人之重大權益,屬行政處分,應考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救濟。又公費生經錄取後,經分發至被告就學,被告與公費生之公法上權利及義務,則以行政契約規範雙方之法律關係,公費生就學後,如有符合行為時師資培育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喪失公費生之資格,被告撤銷公費生之資格,等同取銷錄取該公費生之錄取資格,此措施足以改變公費生之身分,影響其重大權益,亦屬行政處分。至於公費生在學時因故喪失公費生資格,被告行使其契約上權利,即請求該喪失資格之公費生賠償在學期間費用,即不得以行政處分令公費生賠償,被告以書面向公費生求償,該書面僅為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103年度訴字第185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8條、第53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4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11條第2項;行政院衛生署89年3月17日 衛署醫字第89013119號函)
原告之神經失能,於被告審核給付案件時,原告雖有失能診斷書為依據,然被告在確定失能等級、與職業傷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及法定給付是否具備之前,得調查有關之文件、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院診所檢送必要之有關診療病歷資料,及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專業意見等,以為審核之依據。又該等事項之判斷,涉及醫療實務及醫學理論專業領域,除非行政機關之認定有恣意、濫用裁量權及其他明顯違反程序之情事,否則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 103年度訴字第169號/ 採取土石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
行政罰法對於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係採分別處罰之立法原則,除各別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其規定外(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參照),行政機關應依各行為人之行為介入程度及其可非難程度,在法定處罰範圍內分別裁量決定對其處罰程度。
103年度訴字第99號/ 有關人事行政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條、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前段、第119條、第121條第1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4條第2項)
有關原告向被告申請復職及侍親留職停薪,其法定要件及准否係由被告實質認定,銓敘部係依被告所陳報之資料予以登記及審定,僅為備查及其掌管之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性質。公務員應具有相當體力及健康之身心,方得勝任工作,以發揮政府組織效能揮及提昇公務效率,公務人員因罹病而請假達一定期限無法銷假,依其身體狀況,顯無法從事公務,應予留職停薪,俟來日有病癒之情形,方得向申請復職,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及第6條關於公務人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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