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04年度簡抗字第3號/ 爆竹煙火管理


(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4)
按「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所明定。此為學理上所謂之確認訴訟補充性。惟對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無補充性原則之適用,亦為該項但書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