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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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04年度簡抗字第3號/ 爆竹煙火管理
(
行政訴訟法第
272
條;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
2
第
4
項
)
按「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為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所明定。此為學理上所謂之確認訴訟補充性。惟對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無補充性原則之適用,亦為該項但書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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