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102年度訴字第477號/ 有關工廠登記事務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        
原告已將工廠主要生產設備搬遷,而無製造、加工所登記金屬製品(模具、機械零件、鋼架)之事實。從而,被告依前述工廠勘查紀錄表之事證,認定原告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第2視同歇業之情形,且未申報主管機關,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20條規定,被告依據前開規定作成102614日府商工字第1020117502B號函及第1020117502A號公告廢止原告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之行政處分,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