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27條前段)
所謂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係其未實現之收益、成本、費用或損失,除所得稅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核定者外,不予認列,俟實現時,列為實現年度之收益、成本、費用或損失;另所稱實現,指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關係,收益於確定應收,已有請求給付之權利;成本、費用或損失於確定應付,已有支付之義務而言。是採所謂權責發生制,收益於確定應收時及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營利事業如因銷售行為所生之應收帳款產生即應計入應收帳目,不以實際上已收到帳款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