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環境教育法第23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執行要點第4點;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1條、第2)
依環境教育法第23得罰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至於是命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之人接受環境講習,則應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2項要件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