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104年度訴字第173號/ 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

原告向新興公司購入系爭不良債權後,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及聲明以債權抵繳價金方式而承受取得系爭11筆土地及1筆建物所有權方式,已將上開不良債權予以收回,核屬上述財政部92317令釋所指之自行催收性質。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並藉由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債權以獲取利益之行為,實質上即屬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所稱資產管理公司之營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