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103-104裁判彙編揀選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或教育性之裁判85則;輔以圖示,其文字雖刪減,實質仍以裁判正本為準。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104年度訴字第173號/ 資產管理公司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
)
原告向新興公司購入系爭不良債權後,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及聲明以債權抵繳價金方式而承受取得系爭
11
筆土地及
1
筆建物所有權方式,已將上開不良債權予以收回,核屬上述財政部
92
年
3
月
17
日
令釋所指之自行催收性質。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並藉由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債權以獲取利益之行為,實質上即屬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所稱資產管理公司之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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