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04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 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而所謂釋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因此,釋明所提出證據方法,以使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
又所稱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此之所謂日後不能執行,凡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者均屬之;所謂日後有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皆其適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