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動物保護法


(行為時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
依行為時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裁處原告罰鍰50萬元,惟依該條款之規定,須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有1.未提供妥善照顧2.飼主主觀上具有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為要件,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