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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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動物保護法
(
行為時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依行為時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予以裁處原告罰鍰
50
萬元,惟依該條款之規定,須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有
1.
未提供妥善照顧
。
2.
飼主主觀上具有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為要件,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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