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149條)
系爭建物位於廬山地區,係屬被告公告之「仁愛鄉廬山、水里鄉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被告依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第5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於100年12月22日與原告簽署協議價購契約書,並移轉登記為國有。被告未採徵收程序,而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係為完成上述特定地區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之行政目的,故其契約性質,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並不因兩造於系爭契約合意管轄由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而改變系爭契約係屬行政契約之本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自應準用民法性質相同之買賣契約相關規定,作為本件判斷之法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