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中高行 裁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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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102年度訴字第395號/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處理責任者,需具備之要件有二:其一為
需於廢棄物棄置當時為該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另一為該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主觀上需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
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上。亦即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其自身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行為,肇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上時,
方負有清除處理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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