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03年度訴字第397號/ 殯葬管理


(行政罰法第18)
行政罰法第18條對定有期間之限期改善行政執行罰僅得準用減輕處罰,但無得加重處罰之規定。又限期改善最主要目的係在要求違規之行為人能將違法狀態排除,並且恢復或維持行政法所規範之合法狀態,或履行行政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既非在對行為人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在於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式,如行為人已限期改善,即得免受按次連續處罰。被告以原告違規情節重大及本件非土葬屍體為由,依同基準第8點規定,將改善期間縮短為3個月,即有違行政罰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及限期改善非對行為人為制裁之規範目的,自有違誤。